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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駕車一走了之 保險公司可拒賠

zhunfakeji.com來源:新浪汽車綜合2014-10-11 09:29我來說兩句
9月16日消息:青浦法院數據顯示,近年事故發(fā)生后駕車人“離開”行為引發(fā)糾紛數量上升“一走了之”,保險公司可拒賠。

  交通事故后駕車人“一走了之”保險公司可拒賠

  一旦發(fā)生車禍,車輛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但現實生活中,不少駕駛人“一走了之”,引發(fā)糾紛不斷。來自青浦區(qū)法院的數據顯示:近年來,事故中駕車人的“離開”行為引發(fā)保險糾紛的數量有上升趨勢。

  記者了解到,在車輛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載明了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其中一項為“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棄車離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成了案件審理的關鍵。

   “回家休息隔天再說”令理賠被拒

  “當時感覺撞車的地方離家不到600米,所以想先回去休息,第二天再說……”王某著實沒想到,這一小小舉動令他的保險理賠橫生枝節(jié),最終僅獲賠1780元。

  某日凌晨,王某駕駛李某的轎車回家,在離家不遠的地方,車子突然沖上路邊人行道,撞上了路邊指示牌和綠化帶。王某昏迷了一段時間,醒來時發(fā)現有兩名協(xié)警在旁。協(xié)警要求他留在現場等候警察和家屬前來,王某卻堅持先回家休息一下,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去交警隊做了筆錄。

  該起事故中,車主李某共支付牽引服務費900元、評估費2000元、修理費8.4萬余元及路政設施賠款1780元。李某決定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不同意李某的索賠要求。

  雙方為此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李某保險理賠款1780元。

  法官說法:王某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報警、未就醫(yī),對其自行離開現場的行為也不能提供正當、令人信服的解釋,也未及時讓警察知曉自己的駕駛員身份及駕駛狀態(tài),其實質是毀滅了警察掌握駕駛員開車狀態(tài)證據的最佳機會,導致警察對于駕駛員駕車時的狀態(tài)無從查證。王某離開現場的行為在客觀上符合保險條款的免賠情形。但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承擔責任,李某主張的路政設施賠款1780元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應予賠付。

   “身體不適就醫(yī)離開”致理賠不得

  去年6月,張某借用李某的車輛外出辦事,結果與楊某駕駛的轎車碰撞。事故發(fā)生后,張某既沒報警也沒報案。她感到胸口發(fā)悶,擔心身體出狀況,在打電話告訴李某發(fā)生了車禍后就前去就醫(yī),并將車留在了事故現場。經過一番檢查,張某并無大礙。

  交警部門因此認定張某棄車離開現場。經鑒定,楊某車輛損失為2.9萬元,李某車輛損失為2.5萬余元。李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遭拒,保險公司僅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賠償。李某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償付李某交強險項下賠償款2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爭議焦點為“事故發(fā)生后,張某的離開行為是否屬于不得已”。

  從張某就醫(yī)情況來看,是否就醫(yī)僅憑其個人陳述,在法院告知其舉證義務后張某并未提供相關就醫(yī)憑證,故難以認定其遭受人身傷害。即便有身體不適,也屬于輕微程度。故張某離開現場,既非因遭受嚴重人身傷害而必須及時就診,也非遭受他人傷害等迫不得已必須離開。且張某也承認自己沒有在第一時間報警屬于失誤。這使得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諸多因素無法查清,所以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害怕扣分棄車拿本”使理賠落空

  某日凌晨1點,王某駕車撞上了馬路中的水泥隔離帶后發(fā)生了側翻,所幸沒有受傷。他剛要報警,卻突然想起自己沒帶駕照,便決定先回家取駕照,于是棄車離開。當他再次返回時,已是凌晨3點,車被拖走了。

  經交警部門認定,事故后王某離開現場,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因事故王某也花去了一大筆費用。當他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吃了閉門羹。雙方鬧上法院。

  最終法院認定王某行為屬于棄車離開,駁回了其全部訴求。

  法官說法: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駛員不能離開現場是一般性常識,具有一般社會閱歷的人都應當知曉。從理性角度來看,離開現場和逃離現場的狀態(tài)及結果都是駕駛員不在事故現場,脫離了出警人員憑其職業(yè)注意力的可控范圍。王某承認沒有攜帶駕駛證,事故發(fā)生后又離開現場回家拿駕駛證,他棄車離開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保護現場的法定義務。所以,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

標簽: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
責任編輯:謝秀英謝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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