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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許險企破產 人壽保險合同可合理轉讓

zhunfakeji.com來源:信息時報2016-02-01 14:52我來說兩句
  

  為實現(xiàn)新年“開門紅”,多間壽險公司近期正在推優(yōu)惠促銷。廣州市民張小姐接受到某壽險公司的營銷電話,建議她購買一份享有定期分紅的年金保險,保期為20年,每5年返還生存保險金。由于該壽險公司尚屬中小型險企,張小姐向記者詢問:“如果還沒到20年保期結束,該壽險公司就破產了,那我怎么辦???”為此,記者查閱了《保險法》的相關條文,《保險法》明確國家是允許保險公司破產清算的,但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進行破產清算的,人壽保險合同可以由其他保險公司接受。

  我國法律允許保險公司破產

  一般來說,我國法律不允許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解散,但是允許這些保險公司宣告破產。對于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保險法》第九十條原文明確,“經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對于保險公司破產財產的處理,《保險法》規(guī)定破產財產在優(yōu)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應按順序分配“所欠職工工資、補償金、社會保險費用”、“賠償或者給付的保險金”、“所欠稅款”、“普通破產債權”。

  業(yè)內人士表示,對于存在經營問題的保險公司,我國監(jiān)督管理機構會努力安排其他保險公司“接手”,且運用過去儲備的保險保障基金補償保單持有人,最大程度上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人壽保險合同可以合理轉讓

  “張小姐購買的年金保險屬于壽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壽險合同可以在保險公司破產時由其他經營有壽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接手?!侗kU法》第九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xié)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值得注意的是,接受轉讓的保險公司必須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即是合同生效期間以及到期時,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有效保護。盡管保險公司允許破產,人壽合同可以轉讓,但是資深保險代理人仍對廣大消費者作出建議,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市民在選擇保險公司時,應該選擇規(guī)模較大,經營狀況健康的知名保險公司。

標簽:人壽保險
責任編輯:陳汝羚 陳汝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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