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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新聞網3月4日訊 日前記者了解到,《纖維制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2006年6月14日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9號發(fā)布的《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辦法調整的纖維制品指絮用纖維制品、學生服、紡織面料。生產、銷售、在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制品,以及對纖維制品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辦法要求,不得將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原輔材料用于生產紡織面料;織造、印染、整理等過程,不得使用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存在不合理危險的染料、整理劑。此外,纖維制品生產者應當對用于生產的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和記錄,保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記錄保存時限不少于兩年。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強調,學生服、紡織面料標識還應當包括:纖維成分、含量;安全類別。紡織面料不能確定安全類別的,應當標注國家標準要求的甲醛含量、 pH值、色牢度、異味、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重金屬含量等理化檢驗指標。學生服應當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廠檢驗合格后,方可向使用單位供貨。
(記者_施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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